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应如何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13:22
今年4月朋友驾驶一大客车将一横穿马路行人当场撞死,交通责任认定后,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此类问题应如何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所作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兹就以下7个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医疗费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

  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受害人所花医疗费的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质疑,极为普遍,且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是不足以完成的,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对此,应当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医疗费的相关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查。

  (二)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问题

  我们认为,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因此,加害人关于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我们认为,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三)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实务中难以掌握的是,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级别?我们认为,护理依赖级别亦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级别予以鉴定。

  (四)关于残疾赔偿金调整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如:受害人是公务员的,造成九级、十级伤残,一般并不影响其收人,但体力劳动者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却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对其伤残赔偿金如何调整,实务中亦难以把握。我们认为,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则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关于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仅为决定残疾赔偿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