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结婚一个月男方去世,请问财产给怎么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1:15:48
张某,男,34岁,2007年12月8号与卢某结婚,张某2000年去美国定居,02年委托姐夫李某在国内买价值24万房产一套,以姐夫李某名义办理房产证,婚后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于2008年9月在美国不幸逝世,逝世后张某还有母亲和兄妹7人,由于兄妹多,张某12岁到大姐家生活,由姐夫李某和姐姐抚养长大,并承担张某的一切生活与工作的费用,张某逝世后其妻子卢某将其婆婆起诉,要求分割张某在国内的房产,在法院还没开庭的情况下,婆婆不幸于09年3月去世,请问财产该怎么分割?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诉求对张某的抚养费用?还有张某在生前所欠的外债该怎么偿还?请给以帮助,谢谢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房产)首先应该分出一半给张某的妻子卢某,剩余部分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本人对张某之房产剩余部分之分割有如下意见:

1、张某之妻卢某和张某之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由于张某的母亲于张某死亡后死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张某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由张某的兄妹七人转继承。

2、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张某的姐夫李某也可以其分给适当的财产。另外《意见》第30、31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所以从上面所说的情况来看,张某的姐夫“抚养张某长大,并承担张某的一切生活与工作的费用”,其应分得的财产至少应不少于其他继承人。

3、 张某的外债,如果是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否则以张某之妻对此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一、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