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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26:07
我想咨询有关个人欠款的问题.几年前和朋友在国外做生意,2000年他向我借10万元人民币,未注明还款日期,现我已回国,期间要求他偿还所欠债务,都因没钱而拒绝.现在不知怎样起诉他偿还欠款,如果起诉需要走法律上什么程序(因他现在国外) ,欠款年限已近6年,是否已过偿还期限?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既然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可以认为时效未过。
对方在国外,你可以考虑在其国内户籍所在地起诉。最好有对方在国外的地址。

首先是个时效问题。只要你在六年间不断问他讨债(讨债频率至少应达到每2年一次),你跟朋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我国法律规定2年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就推定你放弃,而你再起诉的话根本不可能胜诉。但是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也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其次是朋友在国外的问题。你可以到朋友的国内的住所地(与其本人有最密切联系地),或者去你自己的住所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