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与发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1:09:38
大家好,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于2002年在东莞设立分公司,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与缴款。(营业税)
东莞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所盖的章都是总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我们提供给客户的发票,也都是东莞分公司的发票!(普通发票)
现在客户的问题是:为什么签合同是总部的章,但发票却是分公司的?
请问我该如何解释呢?
请各位高人给以解答,谢谢!

你们是分公司,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当然就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了。
但是,分公司属于独立的核算单位,独立的核算单位可以设置会计机构,处理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但其经济业务是隶属于总公司的,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很好解释:
1 必须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才可以签合同,因此用总公司的章。
2 开票是因为分公司的经营地在东莞,按国家的税务规定,分公司属于独立的核算单位,必须在经营地纳税,因此必须用东莞的发票,所以必须用分公司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