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44:25
我是2007年11月1日进公司实习的,当时说好实习3个月,现在2008年2月了,单位与我签了1年合同:从

2008年2月1日~2009年1月31日,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
1.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可是我进公司的时候还是旧劳动法,我现在有权让

公司给我补交11月~1月的社保吗?
2.我的社保卡要到3月初才能办下来,是不是只能从3月开始交社保,2月的和以前的能不能补?
3.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这个劳动期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合同期?是不是说我

签的合同日期不对,不该是2008年2月1日~2009年1月31日,而是应该是我刚到公司来的那天开始,也就

是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
4.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60日,以此类推,我签了1年合同,试用期应该1个月,这样合同期就该是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

月30日?但是我来公司的时候还是旧劳动法,这怎么算呢?
小女子刚毕业,对劳动法这块不太了解,请各位大侠多给我建议啊,谢谢!!

劳动保险自单位开始用工时开始缴纳,所以你先前的部分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劳动期包括试用期,所以你的合同从2007.11.1到2008.10.31日。
根据新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期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所以之前的二个月的工作期间的工资要按照签订后的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发放。

试用期三个月,应签3年以上合同。
从2007年11月1日-2010年l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