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与发票的事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23:37
大家好,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于2002年在东莞设立分公司,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与缴款。(营业税)
东莞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所盖的章都是总部统一的合同专用章,我们提供给客户的发票,也都是东莞分公司的发票!(普通发票)
现在客户的问题是:为什么签合同是总部的章,但发票却是分公司的?
请问我该如何解释呢?
请各位高人给以解答,谢谢!

理论上 签合同和开具发票应该是一致的。
你现在 可以只有操作,要么合同重新签,换成和发票一致的章;要么就是开具总公司印章的发票。
发票金额不大的话倒是无所谓的

你这里涉及到2个概念,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注意,不是子公司,子公司可以是独立法人)在签合同的时候,需要总公司承担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合同章,必须是总公司的章。

发票可以是分公司的章,因为公司设在2地,2地纳税,所以发票开分公司的。这符合国家规定,也必须按这样走才是合法的!

这个有关系么,根本不用解释吧,我审计的时候遇到好多都是这样的,就说合同是上面统一签的啊

不用解释什么,这样做是合法的。世界上有很多公司,既有总公司,又有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财税机关有规定,就按规定了。至于总与分,其实是一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