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主体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1:42: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回复的公文是:“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我的反驳:依照广东省高院的观点,那么就是说:民不能告官、职工不能告领导、下级不能告上级。但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这里也包括个人与法人(公司,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等)之间也是的平等。不平等主体案件只存在“行政诉讼案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行政行为,这两点缺一不可。);然而,广东电网公司和潮阳电力局都不是行政部门、只是企业;而且我与潮阳电力局之间的纠纷是潮阳电力局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而《合同法》属于民事案件。所以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绝对是错误的。
我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问大家:我的这个反驳有什么地方需要改正的呢??
我的案件祥情请点以下网址:http://9331.blog.163.com/

不知道你的具体案情,无法判断法院的这个理由合理与否,关键是你的这个案子是因为民事合同引起的还是行政行为引起的?

你所说的不是《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属于内部管理的问题,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
你应当向潮阳电力局的上级申诉。

2楼是对的。你和单位的纠纷起因是单位的某些规定,这既不是国家法律法令(行政纠纷)、也不是你和单位的合同约定(民事纠纷),只是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所以法院无权处理。
就像以前单位内部福利分房,发生纠纷的法院均不受理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