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2004年6月购买了新华吉庆有余分红型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05:55
让新华保险公司抓着理了,因为合同里就这样写着,这就是霸王条款,也就是陷阱,事先你怎么不查体,查出来你不保啊,为什么人没了你说有高血压,2009年10月将实行新保险法,像这种情况就要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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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版保险法上肯定是保险公司做的不对,但现行的保险法上却没有明确表明,希望你在找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不好意思仅仅能查到这些,希望你能给你帮助!
合理。因为你当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