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是不是必须要有一个特别代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6:14

不一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可以是一般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一般代理的代理人权限不大,但可以代为应诉、答辩、出庭等;特别代理(其实法律术语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限很大,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进行调解等。
但是,特别代理的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上写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仅写“特别代理”是不具有上述权限的。
5楼的请先去看看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后再来回答吧,你的法律知识实在是……

2 楼的兄弟把两者定义理解反了 :)
不是必须的。根据你想委托他多少权利。而注明具体代理类别:
1。特别代理:指代理权限,范围只及于部分范围,部分方面,又称限定代理。(其具体事项限定在比如:应诉,出庭辩护,代写文书,等程序上的权利,而像上诉,承认,撤消,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就不具有了。)
2.一般代理: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又称全权代理。(其具体权利包括上面所写的全部权利,)
3.一般在实践中若没有注明类别,就认定为一般代理,即代理权范围是及于事项全部。

不需要,特别代理就是全权代理,要自己想清楚

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一般有两种委托:一般委托和特别委托,后者需要具体授权,否则代理人只能具有一般代理权限

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