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又不是企业,为什么要创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41:06
我看过一个报道 说的是某地的公安局为了盖新的办公大楼 上面拨下来的经费不够 资金漏洞要靠公安局自己创收解决 于是公安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创收 比如交警部门每月要收缴规定限额的罚款 达不到的话 交警队长就要换

我搞不懂 企业为追求利润应该创收 可是政府设立是为了帮百姓办事的 为什么要创收呢 钱不够就盖档次低一些的办公大楼就是了 干嘛硬要盖好的呢

面子大过天,更何况是天下的人呢。

第一,政府部门经费实行“供给制”。当前政府部门违规收钱、用钱的现象之所以呈普遍之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经费来源的“双轨制”。除了财政拨款之外,眼下政府部门的一部分经费还需依赖自身的所谓“创收”。“创收”所能采取的办法,当然是要跨越既有制度、在制度之外去寻求的。只要这种财政拨款与部门自筹的经费来源并存格局延续一天,政府部门就会兼具社会管理者和牟利者两种角色,就会兼融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两种动机,也就会为各种旨在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非规范性收钱行为、用钱行为制造口实,提供土壤。

所以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计出发,政府部门经费一定要着眼于实行财政统一“供给制”——全部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即便出于现实国情的考虑,难以一下子消除“双轨制”,也要将“供给制”作为目标,并逐步创造条件逼近“供给制”。

第二,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以政府收支作为统计口径,在当前的中国,可以纳入这一口径的至少有如下三种: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其中,预算内收支的管理比较规范——有统一的制度规范,纳入预算,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预算外收支的管理规范程度次之——有比较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在预算中反映,部分游离于预算之外,不完全地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外收支的管理几乎谈不上规范——由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自立规章,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难以统计,完全脱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视野。

从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来看,预算外和制度外的收支,属于非规范性收支。非规范性的收支,既然能够脱离预算的控制,它的取得便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形成“以利定收”链条,进而导致“民怨沸腾、不堪重负”的恶果。它的支用,便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脱不了干系。相当一部分会进入“小金库”,成为个别领导的“私房钱”,直接用于正常经费预算报销不了的开支,甚至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个别人的贪污对象和买官卖官的经费来源。

第三,财政部门统揽政府收支。以政府部门收支作为财政行为标准来审视现实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活动格局,就会发现,财政行为几乎存在于每一个政府部门。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从企业、居民那里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有将直接取得的收入用之于支出的现象。也就是说,不仅财政部门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