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登记所需材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06:52:00
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登记所需材料、证件和注意事项

1、登记范围
  (1)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2)临时个体户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局属下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内部税务登记。
  (说明 :临时个体户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管理视为个体户,与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不同在于:(1)只实行内部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2)不予自购普通发票使用).(2002.2.7)
  2、受理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2002.2.7)
  (1)领取并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户不需提供);
  (3)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本人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受理程序
  (1)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宜。

  (2)未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稽核管理分局办理税务内部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以后凭《国税税务登记表》或纳税手册办理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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