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网上有没有原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40:54
深圳南山法院于2008年判的那个判决书

没有判决书,但是有判决审理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近日,南山法院审结一起目前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珊瑚虫QQ案。原为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系教师的被告陈某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22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自2005年 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智通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人民币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北京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某开发、复制并发行腾讯QQ软件经过了腾讯公司的许可;2、被告人陈某获得的广告收入人民币1172822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3、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陈某没有修改腾讯 QQ软件;5、被告人陈某在与腾讯公司的民事诉讼结束后就停止了提供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下载的行为;6、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7年1月,被告人陈某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