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税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39:48
我国某公司2005年在中国境内经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税率33%;其在A国的分公司当年取得的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该公司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当年该公司从B国取得应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110万元,其中租金收入35万元,利息所得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5万元,B国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的境外所得已在当地纳税。计算该公司当年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和实际应向我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国限额法)

我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税额扣除实行“分国不分享的原则”
1 按照我国税法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 (500+200+50+110)*33%=283.8
2 A国的扣除限额=200*0.15+50*0.1=8
3 B国的扣除限额=110*0.15=16.5
4 由于A/B两国的税率均低于我国的税率33%,所以允许其在国外的已纳税额24.5(即但年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全额扣除
5 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是283.8-24.5=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