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关劳动争议一审的问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3:57:16
因与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存在争议之处,本人特申请劳动仲裁。现单位不服劳动仲裁的判决,提起民事诉讼,特有如下有关一审的问题求教:
1、单位(属于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的关于劝我离职的报告能否作为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此证据为单位在劳动仲裁时主动提交的,在劳动仲裁时已承认是其主动劝我离职,现在一审起诉书中却推翻原说法)?
2、单位单方面计算的结算单,我已在领款单上签字,单位将款项打入我的工资账户,因此对方说这可作为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需要在满足我的其他诉求,是否可行?
3、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的2008年目标责任书(无单位章,有法人代表签字),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我可否主张对方兑现其中的奖励?
4、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会不会对我主张的诉求有影响?
5、单位没有未我缴纳任何保险,能否要求单位进行补缴或补偿(主要是养老、医疗和失业)?
因为马上要开庭拉,所以急急急啊,谢谢拉!!!

1、劝你离职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完全作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过既然对方承认主动劝你离职,这一点对你还是有利的。
2、你签字领款,只能代表你接收了这笔款项,而款项仅仅是你们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个部分,并不能代表你们的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更不能代表你放弃其他诉求。
3、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单位,因此他的签字完全可以作为单位的意思,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兑现奖励。
4、不影响,只要你能够证明你们签订责任书时,签字的人是当时的法人代表。
5、可以。

1、如系对方提供的对你有利的证据,应当可以认定。
2、款项只是一方面,并不能证实其它是否已经结清,同时亦不能证明是全部款项。
3、可,法人代表对外有代表单位的资格。
4、不会,职务行为不因个人发生变化而失效。
5、可以。
以上仅就问题字面含义回答,供参与。

1、关于“离职”,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66号规定“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劝其离职”主体不适格;
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结算单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发工资、奖金等也有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