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26:34
1.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为什么是书证不是物证?而非法制造贩卖的淫秽光碟,却是物证?
2.某故意伤害案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为什么不是书证,而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的证明确实书证,这与证人书写的证词有何区别?

1、我好像在万国的司考教材上看过类似的问题。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好其他物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好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的淫秽书刊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且是书面文件,因此是书证。
至于非法制造贩卖的淫秽光碟,首先不可能是书证,因为书证是直观的、静态的、固化的,淫秽光碟只能是视听资料或者物证。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光碟显然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其作为淫秽物品的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是物证。
2、证人的书面证词虽然是书面形式,但本质上还是证人的证言,我的理解是在这里书面证词的归类出现了竞合的情况,即本来既可以归入证人证言,又可以归入书证,但又只能归入一类,那么证人证言这一描述本质的类别显然更合适,因此证人的书面证词被归入了证人证言。
至于单位出具的证明,因为出具证明的主体是单位,因此不是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举例来区别,如果单位领导以个人名义发表言论作证,或者以个人名义写书面证词,那就是证人证言。如果单位领导代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那么它证明的就是单位的意见而不是某个人的意见,就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