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证据的提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3:17:35
我有问题咨询各位,我是上海一家法资企业的某地办事处工作,劳动和保险关系全部在当地,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时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工作5天。但当地办事处有个约定成俗的惯例就是礼拜六是要上班的,从所有的报表;来往电子邮件;工作计划等,都能反映这一事实。另一个原因就是:公司明确要求我的下属礼拜六上班,所以为了管理起见,我也只能上班。
现在我的问题是:1.我可以向公司索取加班费吗?
2.公司不承认我加班,同事和下属的证明与往来电子邮件,工作计划等可以做为证据吗?
谢谢你们抽出时间来回答我关心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最好能告诉我是根据劳动法的第几条。
不管结果如何,我都表示万分感谢。如果要到了请你们吃饭:)

1.可以要加班费;
2.可以作为证据;
3.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那么容易找依据,现在上海劳动仲裁不收费,你可以申请仲裁试试。

公司加班不是你一人,工作记录等证据很容易找到。公司形成加班惯例又不付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办法有两种:
1.不想干了的话,要加班费和补偿金。不给的话去当地劳动局。
2.想干的话,又不想加班。去当地劳动局不记名投诉,1个月内公司就会取消义务加班,不取消将会被罚,或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