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2:22:24
老婆产假马上结束,
但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是她所在的公司只给予底薪补偿,而不是之前所了解到的全薪。请问这个合理吗?
我老婆在深圳公明一见电子厂上班,未办理生育保险。

1、各地政策不一,一般缴纳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五大保险,其中就包括了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劳动局社保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2、如果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按照社保中心支付标准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4.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单位应该给交才对啊,那样的话就是保险公司支付了。

不过,正常应该是按全薪的,国务院女保护条例第四条不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