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期间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09:33
本人10月初开始修产假,第2年2月初产假结束,但是12月底合同到期,1月底公司说已经不要我上班了(可能已经招人了),这合法吗?

当然是违法了。你的合同首先是没有到期,而且国家规定女职工遇到生育的话,应该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止,而且没有明显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话,不准随意解除合同。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告你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你的合同因生育、哺乳应顺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你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