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开,过了试用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 要不要付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48:29
去年跟一家单位签了就业协议书,后来因为一些原因不做离开了,当时还在试用期。但是解除就业协议的手续一直没有办理,现在想去办(已过试用期),要不要付违约金?在试用期间解除就业协议不用付违约金,而我的情况比较特殊 不知道要不要付违约金?
我在那里工作的时候 还没有来得及跟他们签合同,但他们曾说过合同是从我工作的那天开始算的,包括了试用期三个月。但是我没有签合同就离开,工作的那段时间算是试用期吗

离开之前跟他们事先打过招呼的,违约金是就业协议的违约金

不用
你是想要试用期工资吗?
还是想要什么?
我没搞明白。凡事好商量,难道单位不让你走吗?
就业协议就是一份约定。

以下情况都是要付违约金的,你参照以下看看你是不是以下情况中的一中咯,要是是的话就老老实实的给钱咯...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我们这里也是 虽然试用期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 但是试用期过的时候签的劳动合同上就写着试用期2个月 什么的
可是你这属于无故离开 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押金什么的 如果有应该不会给你了 至于违约金 应该没有 毕竟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什么责任义务关系

如果你签的就业协议上有的话 我觉得也没有关系 毕竟你有跟他们说明理由 况且还是试用期,从一定意义上讲的话 双方都还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你是想要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