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剧!!!跪请熟悉建筑工伤事故处理的律师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10:37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4月13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四川省某商品房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倒塌造成塔机驾驶员蒲某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事后向施工工地相关目击者了解事发经过得知:2009年4月13日上午塔机驾驶员蒲某于6时50分左右到达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受过吊塔操作专门培训的且有近10年实际操作经验的塔机驾驶员,他按照往常工作程序,进行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于8时左右登上吊塔37.5米处的驾驶室进行建筑材料吊装操作,第一次吊装建筑材料成功,但是,8时40分左右在随后进行的第二次吊装工作进行时,惨剧发生了,在听到两声金属断裂声后,吊塔在短短几十秒内迅速倒塌,蒲某被关闭在吊塔驾驶室中随吊塔的倾倒,被重重的砸建筑基地上,头部和胸部严重损伤,当场身亡。
事后通过现场观察发现,倒塌后的吊塔在基座处4颗固定螺丝从水泥基座中脱出,两处钢梁弯曲。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初步认为,属于严重机械事故,由于此事件为罕见的重大建筑机械事故致人死亡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介入事故调查,并对相关事故责任方作出停工处理,事故原因即将明晰。
二、索赔要求
今年三十四岁正当壮年的蒲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顶梁柱。
蒲某的父亲现年61岁,母亲现年62岁,均为农村户口。父亲由于患有胆囊炎和严重的风湿关节炎,双手麻木,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母也由于双肾结石和风湿关节炎,基本丧失难劳动能力。另外,与蒲某共同负有赡养义务的兄长夫妻都是农村户口,成家后,自身家境拮据,还要照顾妻小,根本无经济能力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年迈父母的责任就只能由蒲某承担。蒲某和其妻冯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小儿子一岁临八个月,女儿也还不到七岁,冯某为照顾一双儿女,无法外出工作。因而,蒲某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就成为这个家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蒲某的去世,给其亲属的生活造成巨大的打击。丧夫、丧父、丧子一系列让人无法承受的伤痛同时摆在了以蒲某为生活轴心的亲属身上,死者蒲某之妻、蒲某的一双儿女,以及其60多岁的双亲,整天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两个家庭几乎在一时间崩溃
建筑及设备租赁方因其设备严重故障,导致设备操作人员蒲某死亡,事故相关方面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为确保蒲成明生前所扶养的亲属今后的生活保障,并对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损

首先不谈钱,先要定责任.应该怎么赔那是公司事.先看塔式吊有无安装许可证和生产合格证,年检合格证,重量限制器,有无违规指挥操作?18万是工作单位应赔的,如果再从安全上考滤问题可能会好一点.谨作参考.(重点三:塔吊年检,安装单位资质,塔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如果安全上存在问题,私了的话没有50拿不下来.

坦白的说。,看完你上面的介绍,我很少同情,
但作为赔偿,18万还是比较合理的,
首先,该事件已近由政府机构介入,相关人员将会得到处理,因此他们你有必要给出过高的价钱,
第二,根据我的了解国家的标准应该是20万吧,
第三,工地已近停工,除非你能延缓工地的开工日期,。。(对方是有损失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8万其实差不多了

这次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蒲某死亡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主张权利。即: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每月2000元,分别对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分别计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少在50万元以上,建筑方给18万简直是草菅人命、灭绝人性。

具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