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抚恤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33:39
我爷爷1949年2月参加工作,解放后进入青岛市公安局,1990年离休,离休前是公安局某处长,为正处级干部,现在退休金每个月7000多。曾经立过一等功,1956年在北京受毛主席接待。
我爷爷最近身体不是很好。我想知道我爷爷如果去世了,抚恤金会有多少?有没有专家可以帮忙回答一下。

广东胡律师:

若现在病故,抚恤金应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具体多少还是要你到青岛民政局进行咨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了新的调整
近期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等有关政策的变换联合发文: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做出调整。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按照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你还

最好的途径就是去民政局咨询一下,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