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只是打工者可是我也有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08:21
大家好 我是在大连打工的一名小女子 2008年10月份在大连找到我上一份工作
在奥林匹克电子城 去时那里我的店长叫我去公司面试 因为在以前的公司是很正规的 我在职时就给我交纳了 五险一金 所以面试的时候我就问过人事 工资待遇 保险待遇 人事告诉我 工资1000 交纳保险 而且我特意问过是几险 人事告诉我是五险 我才会接受这份工作
这一工作就是半年 单位始终没有提到给我叫保险的事情 我便找了人事了解
人事说要考核 要长期干的才给缴纳保险
考核我可以理解可是怎么才算“长干”呀
因为我提了保险的事情老板娘就对我冷眼相待
店长 和店长助理也是对我不理不睬(后来我才知道店长和店长助理都是老板娘的妹妹) 也不要我做任何工作 于是我就选择了辞职 因为我相信我的能力
而且我以前也是在大企业做的 回大连完全是为了照顾我的家人 可是没想到误入歧途
老板娘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说 (我在这半年来来回回店面也走了不下4.5个人了 都是因为苛刻的要求不做了)经过协商月末我才离开
可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只给我开了600元 我不明白为什么
我该怎么办 可是他们一定触犯了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 (忘记了刚进公司的时候我就和公司签订的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我们打工者是有利的,下面使一些节选,对你会有用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利刃1:限制合同短期化
一份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 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有专家认为,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这体现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刃2: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

我要到北京打工,可北京虽然有几个朋友,但是也正在发展中,不好意思克打扰他们!! 有过背叛,哪怕只是精神上的,虽然男友原谅我可是现在却老是挂在嘴边,我很烦,老吵,怎么办 哪个地方有维护打工者权益的网站,特别是工资方面的 我虽然有节食,也有瘦,可是为什么就是不瘦下半部分? 我为什么会反弹?虽然只是一点. 虽然只是说我们可以试试,可是我已经把她当自己人啦~~~这个心态是不是不好啊,晕 我有一个老年朋友,已经60了,虽然还有性欲但也力不从心,可是他的爱人性欲好,还要做,他很苦恼。 爱上了一个女孩子,她对我也很好,也很喜欢我,可是她有个男朋友,只是感情处于平淡期,我该怎么办? 他条件比我好呀,我只是给人打工,我不敢告诉他,可是心里挺苦恼的。怎么办? 医生说我有子宫糜烂,可是我现在一点感觉也没有 只是会有点出水也有点异味白带不多,这严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