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法律责任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30:21
借 款 协 议

甲方(借款人):XXX 有效证件:身份证 证件号码: 略
乙方(出借人):XXX 有效证件:身份证 证件号码: 略
丙方(担保人):XXX 有效证件:身份证 证件号码: 略

现由于甲方生意需要,由丙方作为担保人向乙方借款,经三方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 乙方于2008年8月11日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若本协议能按期履行,三方当事人无违约行为,该借款无利息。如有违约,该贷款须按照第5条计息。
三、借款期限:自乙方交付款项之日起 20日 。乙方不得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借款。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甲方应于2008年8月31日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还清本次所借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还款。
五、违约责任:如若甲方没有按时还款,甲方需按照银行同期4倍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且甲方还必须自约定还款之日起,每天按照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惩罚性违约金,直至乙方收回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六、此协议中,丙方对甲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和监督责任。即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时还款,甲方必须配合丙方了解甲方一切动态,如甲方未能按时还款,则甲方所欠款(包括利息、违约金)由甲、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交由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一份,从三方签字并且乙方实际交付贷款之日起生效,自甲方还清款项后自动无效。
其他未尽事宜,须经协议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甲方(借款人):XXX(按手印)2008.8.11

乙方(出借人):XXX 2008.8.11

丙方(担保人):XXX(按手印)

附: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欠条
自2008年8月31号,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要借款,借款人一直敷衍(仅通过银行转账一千两千的转过3次合计约5千左右),担保人称借款人不还他也没有办法,之后压根就不接电话(在手机上屏蔽出借人的电话号码)

  经济纠纷的法律责任认定如下:

  1. 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 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 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一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1:借款合同中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规定,因为合同中不仅仅有保证人的签字同意,还有相关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3:债权人可以以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把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具体可以根据那一方有还款能力来决定以谁作为被告。一般来说以双方作为被告有更大的权利救济可能。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有责任偿还全部本金、利息以及因为追缴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义务
4:关于可以主张的金额。
首先是剩余的借款,就是扣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部分。
其次,从2008年8月31日至借款人转帐之前期间,对于未偿还部分的利息。就是90000*当时银行利率*超期的天数/365,加上(90000-1000)*当时银行利率*超期的天数/365,加上(89000-2000)*当时银行利率*超期的天数/365,加上(87000-2000)*当时银行利率*超期的天数/365,以上四次之和。也就是说,假如借款人9月30日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