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油污污染求偿的管辖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56:16
1. 有甲国散装货轮「奥古斯都」号满载矿砂自A地航向B地途中,在公海上因船舶维修不力,突然失去动力,加之船长迟延发出请求拖船协助的命令,致使船舶漂流至邻近乙国著名观光海域的公海上搁浅,船身破裂,船舱内燃油大量溢出。虽然船东委托国际除油专家前往处理,但因正值冬季,海象恶劣,虽已抽取部分燃油,但因无法有效布置栏油索,以致大批燃油随着海流扩散至乙国海域。
2. 乙国环保机关,出动大批人力清除海面残油,并雇用专业清污人员清除礁岩上附着的油污。因当时失事船舶淹没于水面下的油舱剩余燃油仍不断溢出,且装载的矿砂尚待移除,乙国环保机关遂进一步要求船东应尽速移除船上货物,抽除船上存油,并将船体移至适当地点弃置。其后,船东花费500万美元,将船体残骸拖至适当海域沉没。
3. 由于油污污染地点原为乙国著名观光海岸,更是潜水者视为潜水天堂的海域,遭受污染后,游客锐减,海底珊瑚礁大量死亡,渔获物明显减少,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遂联合要求船东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经谈判,双方仅就清除油污费用达成和解,对于乙国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遂共同向遭受污染海域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船东、船长与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赔偿:珊瑚复育费500万美元,渔业复育费200万美元,税收及观光损失100万美元。
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国为1969CLC或1992CLC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IX条的规定:“如已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油污损害事件,或已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赔偿诉讼便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法院指出。”受诉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并非1969CLC或1992CLC的缔约国,由于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这一普遍被各国遵循的原则,所以,需要看该法院所在地国的国内法,是否规定该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估计,十之八九会是规定有管辖权的。

你好。
有管辖权。现在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管辖最大化的“长臂原则”。

既使不使用“长臂原则”,乙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因为甲国的船已经严重侵害了乙国的海洋资源和旅游资源,这些资源都在乙国的领海,一国对其领海是有当然司法管辖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有管辖权。现在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管辖最大化的“长臂原则”。

既使不使用“长臂原则”,乙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因为甲国的船已经严重侵害了乙国的海洋资源和旅游资源,这些资源都在乙国的领海,一国对其领海是有当然司法管辖权的。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并非1969CLC或1992CLC的缔约国,由于管辖权问题属于程序问题,根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这一普遍被各国遵循的原则,所以,需要看该法院所在地国的国内法,是否规定该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估计,十之八九会是规定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