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回答(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2:40:49
初八第一天上班,刚到单位感觉身体不适便经尤领导允许回家,但是司机并未把她送到家以至于她在外游荡3个多小时找不到家,那会不知道为什么已经神智不清,早上去上班时还很正常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到了单位就忽然傻了,现在已经医治了3个月但是还是意识不清,24小时需要人陪护,生活无法自理,请问这与单位有关系吗?单位有义务进行赔偿吗?
钥匙99 你说的是不是在外游荡造成的,是因为他单位给我们打电话说送她回来说身体不舒服让照顾一下,但是一直就没回来,中途我们有给她打电话但是她已经不会接电话了,后来接了打了好久才接的那会都不会正常的回答问题了,而且原来也有身体不舒服中途回家的时候,但是单位领导都没有给家人打电话说她身体不适回家了照顾一下,所以说肯定是有问题的。

这种情况属于非因工得病
  一、《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生效):
  1、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 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
  1、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第35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 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 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