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做一下法律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33:38
2000年6月9日,柯莲放学回家时,在一街道边被一卡车压伤,出事后,驾驶员伍德未予救助,驾车逃离现场。柯被路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左腿已断,造成终身残疾。其父在报上刊登广告,以2万元悬赏,查找驾驶员。月余后,事故目睹者查某找到了伍德的住址,告诉了柯父,同时报告了公安机关。伍被抓后公认了肇事经过。查要求柯父给予报酬,柯再三向查表示感谢,但不愿付给悬赏费。问:
1.悬赏广告是否为要约
2.查某的什么行为为承诺
3.柯、查二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4.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该广告是要约。查某看见或以其他途径知道该广告的存在既是承诺。存在合同关系。应该付给悬赏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根据上面要约的定义可以做出你所提前三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具体的处理应该是柯莲获得肇事者的赔偿,柯父要给付查某承诺的2万元。
如柯父拒绝给付,查某可以柯父所发的广告以及报案后所做的笔录为证据进行起诉。

是要约,査某找到了肇事司机,已履约完毕,柯父应当履约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