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46:22
我方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点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道理,并说明原因。

有关电传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中,多有一方提出“签订确认书”,如果贵公司是在承诺中加入此条,实质上此承诺不是一个有效的承诺,合同也因此没有成立(可以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注意这里强调了“在合同成立之前”)故如果贵方有关“签订确认书”的电传是在承诺后,另行提出的,则不会阻碍合同的成立。
另外,合同没有成立,不代表一定不用承担责任,贵公司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并对此负有过失,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则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贵公司在收到合同草稿后未及时履行告知通知义务,致使对方对贵公司产生成交信赖,无法在价格下跌前另行寻觅买家,造成的损失,贵公司应负有责任。

有道理,理由是合同尚未成立。

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
对你公司有利就行~
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
只要对的起本公司就是有理的~
相信你自己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