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高手 解决问题 急啊 有关国际贸易案例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0:46:51
案例一 EXW合同下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
一、案情
2001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与香港某进口商(以下简称A)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绉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验货合格后电汇。6月9日B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港商A派代表来汕头,由B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以下简称C)验货。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一一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12日B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贷款45000美元,随即B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当即与C厂联系,C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话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在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贷,货物被焚应由B方负责。B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属不可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方自己承担。A却认为C工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退还货款。
案例二 CFR出口,卖方赔偿海运损失案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问题
1、 请根据《2000年通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汕头市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
2、请根据《2000年通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案例二中仲裁机构该如何裁决

一、汕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EXW贸易术语下,交货的概念是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本案中B公司已在指定的地点C工厂交货给A公司,A公司也完成了对B公司的付款,从法律意义上讲,对价付讫,双方已经完成货款交割。A提出暂时把货物存放在C厂,实质上是委托C厂代管这批货,其行为与B无涉。B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不应退还货款。

二、仲裁机构裁决如下: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本仲裁庭认为该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1)、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三(2)、这一点我不敢苟同。我觉得货物特定化在任何贸易条件下都很重要,如本案事例。

四、货物的特定化就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