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如何处理,请用(合同法)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51:08
某市亚华公司与某市东方公司签订一份汽车节油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东方公司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价款125000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12月底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车站。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于亚华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10%的违约金。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5000件变更为2500件,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支付12500元违约金,遭东方公司拒绝。亚华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问题(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表明了什么?
(2)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

1、东方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销路不好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而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表明其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亚华公司享有的权利:
  (1)要求东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也可以不要求东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直接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以下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