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4:18:18
A为某外资公司,独立法人
B为A在另一省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C为劳动者
D 后来成立的公司,独立法人,与A同一投资人

A与C在200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5年,2010年到期。
A在2007年派C到B工作,并签ABC三方协议。
1。约定C到B工作起始时间;待遇;工作地点;
2。A的投资人将在B所在地成立D公司,一旦成立,C即被D雇佣,C愿意被D雇佣;
3。C和D签劳动合同时AB不补偿C

4。该三方协议在D成立时终止。

C在D成立后工作至今但未签劳动合同。

问题:1,上述三方协议能否证明A已中止与C的劳动关系?

2,D未与C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现A找C谈话,解除2005年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没有正是辞退通知,只打印了一份《协议书》,写了补偿条件,合同终止时间为当日,工资福利发到当日。

C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依上述案情分析,仅供参考,纯为个人观点:

1、不能。我的观点,C与A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作为A的分公司是有独立用工资格的,也就是说分公司是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不属于劳务派遣,如果A与C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岗位,而后来变更工作地点的,属于借调。
2、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双倍工资。具体就按法条规定。
补充问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提前30天通知并且通知到C(此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如果C已在该协议书上签字,那么从法律上讲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您好,请到中顾网 http://www.baidu.com/s?wd=%D6%D0%B9%CB%CD%F8免费发布,万名律师会进行专业 权威 及时的解答。

你好 ! 建议你登录中顾网 百名律师将为你提供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