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仓至仓”条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3:41:18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保单上只写着到青岛港,但是收货人的仓库却在济南,这种情况下从青岛港到济南这段属不属于“仓至仓”条款之内。还是必须在保单上注明目的地是在济南。盼懂的人解答。
如果仓库是在即墨呢?(即墨是青岛的县级市)

这段路程不属于仓至仓条款的!~!要修改到济南的,要不改的话不出事则出事了他们推卸责任的话 那就你得自己 承担了!~!

要修改为到济南的,这种情况下从青岛港到济南这段是不属于“仓至仓”条款之内。必须在保单上注明目的地是在济南。
那就标明即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