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至仓条款 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2:59:58
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伦敦保险人协会已于1982年1月1日将此条款内容列入“运输条款”中。

根据以上概念,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理由:1、再次运至香港时才算是送达买方仓库,所以保险责任应该是到这时候,所以之前发生的货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途中未卸货,所以60天条款不适用本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