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命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29:06
请问法律大师,农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索赔命价的标准是什么?

同在一片土据《楚天都市报》18日报道:在一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耳赤。因为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今年5月,女清洁工胡某不幸被撞身亡。其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索赔23万,司机称,胡是农村人口,赔偿额不能太高。胡的家人则提出,胡已在城市生活10余年,应为城里人。而经法院查实,胡某户籍仍在农村,因此判胡某家属获赔9万余元。据悉,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城乡之间年可支配收入相差数千元。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年限,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地上,人的“价值”是如此悬殊———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一样;同是城市,大城市与小城市也相差巨大。其实这些“不一样”已经在矿难、空难以及各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人的“价值”(或直观点说“价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事后对于是“幸运”地撞了农村人,还是“不幸”撞了城市人做些感叹,让人心寒,但毕竟不是肇事者因为对方的农村人身份而故意放任发生的。但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透露,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廉价”的死亡者清一色的农民身份,必然是矿主根据国家对不同身份死难者享有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制度进行精密算计之后的选择。

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免遭伤害,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如果政策容易造成对某种身份的歧视,使其难以得到国家平等保护,则不仅仅是失职的问题,这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出了问题。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价”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处于更加易于被伤害的状况之中。当此之时,肇事者说:“幸运的是我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人”,这是个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与耻辱。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我就知道压死一条外国狗要陪100w

要看他在家中的地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