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拍卖法有没有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最底拍卖次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16:05
我是追债人,现已请示法院查封的某厂家的一批机械设备,由于第一次拍卖价定的太高,无人举牌买。马上就要到第二次拍卖了,我觉得第二的拍卖价也太高。请大家帮忙下,动产是否有第三次拍卖?在次非常感谢!

你所说的问题在拍卖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有明确的条文。该司法解释的第19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从上述条款可知,动产没有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如果不成功,那就只有将其抵偿给你,如果你不接收,那就只有退还被执行人了。
还有,你觉得第二次价格也太高,可以要求法院以最大幅度降价,依照规定,在第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最高降价可到20%。
但现在对评估价格提出疑义,已经晚了,你觉得价格太高,应该是在你收到法院送给你评估报告的十日内提出,现在肯定已经过了这个时刻,那提出也是白提了。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法院在上次拍卖的基础上降价20%,还有,如果还不能成功拍卖,就只有你自己接受这东西了。

在拍卖法中明确规定,动产拍卖时最多只能降浮两次。你这种情况,第一:要看降价的幅度是否是拍卖法中规定的最大降价幅度;第二:应该在评估时就对该资产的评估价格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