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纠纷负气自杀,另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2:30:51
甲乙二人均是在校大学生,甲患有强迫症(一种精神疾病)并且一直长期服药,并且这一病情乙方和同学老师都知情。甲乙在宿舍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接着又有互相拉扯推搡行为。此后甲一直因此事情绪低落,十天后服安眠药自杀,在遗书上交待了“因与乙吵架而感到同学关系紧张而无法适应,病情加重,自感崩溃而决定结束生命”的事实。
据事后其他同学的反映,当时甲乙双方虽然言辞激烈并且互相撕破了对方上衣,但很快就被在场同学劝开。甲长期受强迫症困扰,经常向周围同学述说对生活失去信心,多次表达了希望自杀的企图,何况在发生纠纷前甲方病情就已很严重。鉴于此,乙方辨称不能因为遗书上甲方所写事实而认定甲方自杀行为和甲乙双发发生纠纷有直接原因。
乙方是否应对甲方的自杀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方家属提出5万元赔偿,是否合适?
我想说明一下,强迫症只是一种神经官能症,病人不会有自我人格的完全丧失和语言行为上的完全失常,类似于抑郁症,病人也是可以完全正常学习和工作的。也不能因为甲方患有强迫症就认定所留遗书完全违背事实,即使甲方没有留下遗书也可以找同学作证甲方确实受到争吵刺激而自杀的。乙方是知道甲方有此病情的,虽然甲方并不能预见乙方自杀行为的发生。乙方是不能因为甲方在争吵之前就有悲观厌世情绪而坚持认为甲方的自杀和自己无关系的。好比一个人有心脏病,被人推搡了一下就死了,能说这个人是因为本来就有心脏病所以他的死亡和对方完全没有关系吗?甲方情绪不稳定,和乙方的争吵是促其自杀的直接原因。当然,甲方自己漠视生命,在完全知道自杀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自杀,自己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乙方是不是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呢?

关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好 不需要 这是她自己选择的

不适合,甲方自杀属于精神错乱行为,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然就不能据此为证据将责任转移给别人……按法律“精神病人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的精神,其的行为没有在监护人的控制之下,而是放任,其监护人本身就没尽责,现反过来要求受其影响的人进行赔偿,显然有违法律精神和事实的原尾!

这是个刑事案件,但是附带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要。
依据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没有具体的民法法条可以依照。

需要承担的。但是承担的责任不是很多。。基本赔偿在10W以内

完全不合适,因为甲方本身患有精神症状,何况在发生纠纷前甲方病情就已很严重。此次最主要负责的应该是甲家庭和学校,他们起到的是监护职责。发现问题没好好的安排,搞成此事,和乙没什么关系,最多也就意思意思下。 个人观点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