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这两条法律条例有没有什么冲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24:15
我大学毕业后户口转到了郑州,上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下。08年我辞职后档案放在了河南省人才中心,但户口还是原单位的集体户口。现在我想把户口转回湖南我的老家,这样可以在老家上养老保险,并且还可以把以前在郑州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取出来。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省里的规定和我老家所在市的规定还不一样。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中规定是这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而我们市的规定却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报告,我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保统筹个人帐户、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本省内的可申请网上查询),以及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证明。"
因为我父母在老家是有房的,我还没有结婚,符合省里的规定第八条。可是市里面的规定却把未婚子女这个条件限制到了‘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证明’”。请问他们这样做合不合乎规定?我该怎么办才能把户口迁回去?

你这个问题没什么,并不冲突.
这个限制条件: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证明. 是针对主户口的子女,而非你的户口.

你户口转回去也就是转回到你父母的户口名下.所以你并不是主户口.

只要你的户口所在地肯接收的话,就可以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