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人员在群众上访现场取证的法律依据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01:51
在一次集体访现场中,有一群众几次拍着桌子破口骂我局(区级信访局)工作人员,我局另一工作人员感觉到可能会引至事态恶化,即用个人使用的手机将这名群众的行为拍录下来,这可否成为一种信访工作人员的现场取证手段? 有何法律依据??
事后,该名群众说我局人员侵犯了其隐私权和肖像权,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假如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迫不得已使用其个人手机取证,又当何论? 有何法律依据??

1.该局没有摄像头或录像机之类的办公器材.
2.该局的录像机在一紧急情况下没电.
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用个人手机在诸如此例的公务员执行公务工作时取证---有无法规、政策、条例(指没有达到法律这样的高度)等等方面的依据??

  信访工作人员在群众上访现场取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1. 使用个人手机拍录的资料也属于录像资料,只要有二人以上证人证明其来来源不存在欺诈协迫,即合法取得的,是可以成为民事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2. 取证不属于赢利目的,也不属于捏造事实,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问题。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按照证据的分类,你的证据属于影像资料
是有证据力的,但是你要证明该资料的真实性。
至于对方说的,完全没有道理。他是在大庭广众说的,怎么说是隐私权。肖像权这个法官会笑死~~~~~呵呵

据我所知,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只规定用于赢利目的使用肖像为侵犯肖像权;

集体信访为公民集体面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其目的具有公共指向性,作为私权利,无论是肖像权还是“隐私权”,都应该受到限制。没有合法理由拒绝拍照、摄像;作为“准司法”的信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拍照取证的行为是行使其公共性职责的职务行为。

三、使用个人手机代替不能正常使用的工作用照相设备,可以认为是一种变通做法。但其作为公共事件中的证据则公信力和可信度较低。并不应当被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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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试想,如果有政策之类认可的话,会导致什么结果?明确允许或肯定,则此种取证方式必将泛滥。后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