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企业可以在总公司交所得税,但分总公司所在的国税要求每季每年报所得税,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3:09:04
因为我们总公司是亏损,合在一起我们就不用交所得税,这样的话,那不是多交税了

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规定,不在同一地市的能够独立核算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的50%在当地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总机构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年度内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多退少补,注意的是只有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所有分支机构不用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也是对总机构进行。具体怎么做,国税发〔2008〕28号说的很详细。
  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则此分支机构将财务数据报给总公司,总公司根据总公司本身发生的财务数据和分公司发生的财务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出季度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告诉分公司,总公司要在当地交50%,分公司在当地交50%。年度终了,由总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公司在当地多退少补。你的资料中说总公司是亏损,你们分公司的国税要求交税,国税做的不对,根据规定,应该由总公司把总公司和你们分公司的利润表合在一起计算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若是亏损,就总公司与分公司就不用交纳,但现在还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向当地国税报送什么说明资料,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可能要问当地国税。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缴数为零的,国税要求出具什么说明资料或者要求审计报告等,具体各地不一样。

从2008年就开始实行了,这是国家局的规定,所以是合理的。分公司利润汇总到总公司,总公司在总公司注册地缴纳50%,另50%由各分公司按比例在分公司注册地缴纳。各地都有高招,你不用担心的。

税法讲合法性,你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