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后离职赔款问题,请教专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33:24
本人08年8月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同月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为期1个月的技术培训,在出国前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里面有关于回国后要再此公司服务3年,否则就要按照已经服务的年限进行相应的赔偿,现在本人想离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要赔款,但是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一,在签订聘用合同之前,我们公司要和员工签订一份OFFER就是相当于录用通知之类的,里面主要包括了以后的工种和工资一级各项福利待遇,还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您接受上述内容,请签名认可并向我们返还一份签字的录用通知原件。为避免歧义,只有在您接受各项条款,且与公司签署正式的《聘用合同》后,您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方成立。”而这份由于本人当时在家中办理护照手续并没有签字确认而是以邮件的形式确认的,这样是不是说明我们的聘用关系并没有成立?因为从字面上看似乎要这份录用通知和聘用合同都签字才有聘用关系的。
第二,在出国之前本人的主管承诺每半年会加薪一次,虽然没有落字为证但是本人手上有当时的录音为证,现在半年过去却没有履行,这样是不是说明公司有欺骗行为?
第三,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现在公司要求签订一份关于改变工作时间的协议,由原来的5天值,其他按照国家规定给于加班公司改为按照公司要求随意指定工作时间年终一次结算,这样强行签订的话是不是属于侵犯权利?违反劳动法
第四,因为要改变工作时间所以厂车不能保证一定提供给我们,这样的话由于合同中有提供厂车的条款,算不算违约?我如何取证?
通过上面几点我想问下我现在辞职不需要赔款的胜利机率多大?谢谢了
最后如果不胜一定要赔款的话我当时消费的是欧元现在能不能也还欧元不还人民币?

1、“这样是不是说明我们的聘用关系并没有成立?因为从字面上看似乎要这份录用通知和聘用合同都签字才有聘用关系的”:我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你们的聘用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
  (1)虽然你没有以“笔”签字确认该OFFER,但你的电子邮件同样可以证明你已经确认了该OFFER的内容、并且你的确认邮件已经发给了公司,这很难否认吧?
  (2)如果你们的聘用关系没有成立:公司不可能派你云英国培训:你去培训是作为公司的员工去的,而且还有你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就是证明你和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
  (3)劳动仲裁时,不只是看“字面”的东西,主要是看证据、看这种证据能不能综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一个事实,您所说的“确认OFFFER”需要字面确认只是证据中的一个,而且也没有明确必须用笔签字确认、电子邮件确认不成立,再加上劳动合同和派出培训等,否认聘用关系的成立很难。

  2、口头承诺:
  (1)在您有录音为证据时,应是有效的协议,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公司不履行,视为不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拖欠工资。
  (2)我想您是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您好像没看到《劳动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即使主管的行为被定性为欺诈,也只能是确认主管许诺变更的合同部分(即“每半年会加薪一次”)无效,但无法证明您的原劳动合同也的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就无法确认原劳动合同无效,此时:主管许诺您的变更部分(半年加薪)无效、但您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仍然要履行。

  附:(1)《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第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由于金融危机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