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清算汇缴中,借款是否要做为调增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48:34
请问公司总经理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给公司,入账时出的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在年终所得税清算中,是否要做为调增处理?还有今天去税务所听说除货款以外的应付未付款项都要做调增,是这样吗?

你说的应付未付款项都要做调增,主要是指相当于预提的提出而进费用而没有付给他人的,这样就影响了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就直接受到了影响,这些跨年是要调整的,你说的因资金紧张和他人借款是不用调整的。

2009年出了一个文件,企业所得税的特别调整事项,里面提到关于关联方交易的一些事项,包括资金的融通

关联交易发生时,税务有权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关联企业相互借款,有时候为无息借款,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有权要求借款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纳税调整不仅仅指企业所得税,还包括营业税等。

但你所说的借款方为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不用调整。

你的公司如果要做纳税调整的话,要支付利息给你总经理,所得税调整越调越少,因此税局不会要求你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