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增值税发票遗失,我购货方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9:32:42
针对你问题回答如下
和对方联系:让对方给你寄二件东西 是对方去办的 也只能有对方办理
1 对方记账联发票(对方要敲好图章)复印件
2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拿到后 去你方税务机关
将1 认证
将2交税务审核
只有1认证通过了2审核批准了(缺一不可) 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必须自对方开具发票之日起90天完成
对方没有办法在收回原来的发票 按规定在作废之前要将原发票收回才可以从新开发票的 估计对方不可以再从新开了(本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你们没有收到发票,当然不应由你们负责。
应立即与对方单位联系,让其处理,并重新开票给你们。
如果不是你们的责任,对方应该挂失发票并重新开发票给你们,你们不用做任何操作,收到发票之前应该扣留对方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