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懂民事诉讼法229条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28:05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法院判决本金加利息共计...元。限判决10天内还清,判决后,被执行人只还了一部分,其余的久拖不还,现按民事诉讼法229条计算债务利息,是按法院判决的本金加利息的总和的数,还是只用本金减去已还的数来计算债务利息。请教一下知道的,谢谢。

是按法院判决的本金加利息的总和的数减去已还的数来计算债务利息。

1、“法院判决本金加利息共计...元”:判决中确定的“利息”,是指应归还你的借款的利息。

2、“按民事诉讼法229条计算债务利息”:这里的“债务”,是指判决中确定应偿还你的全部数额,即判决中确定应归还你的“本金加利息。

3、“是按法院判决的本金加利息的总和的数,还是只用本金减去已还的数来计算债务利息”:
(1)不能是“按法院判决的本金加利息的总和的数”:因为民诉229条中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的惩罚,是针对被执行人不予履行判决中确实的债务的部分,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可以按229条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应是:判决的本金加利息的总和—对方已经给付的部分。
(2)“还是只用本金减去已还的数来计算债务利息”:这算法也不对,因为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总额是“本金+本金的利息”,所以应是以判决中确定的“本金+本金的利息”—已经履行的部分。

附:《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