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劳动法有没有产前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1:54:58
1,上海市有规定怀孕7个月可以申请产前假,或者工间休息一小时,青岛有吗?
2,晚婚晚育丈夫的产假是几天?

广东胡律师:

1、青岛并没有特别出的条例,产妇的产假是3个月,由产妇和单位进行协商决定如何来休;

2、晚婚晚育先生可享15天产假。

问题1.

  • 【法规标题】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令1991年第22号

  • 【颁布时间】1991-8-23

  • 【失效时间】山东省没有废止就是无限期执行。
  •  

  •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问题2.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