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民国时期对外侨管理的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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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是较早进入并了解中国的外国人,从明代便有许多传教士来华,到了民国时期在华的传教士更是数量大增。他们在中国的生活留下了许多印迹,笔者最近发现了一份当年来华修女填写的《外侨居留证申请书》,从中可以了解一些当时政府对外侨管理的方式——

这份申请书长21.5厘米,宽20.8厘米。为了便于外国人阅读,申请书的表格文字皆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姓名栏也要求填写原名及中文译名。从填写的内容可以知道这是一位来自比利时的修女,原名叫LUCIA SEGERS,中文译名为谢耀,时年37岁,1947年1月7日从上海进入中国,目前是在归绥牛桥东河沿4号圣家院教堂当教员,还填有联系电话,电话号只有4位数,可以看出当时的电话数量是很少的。证书右上角贴着一张修女的二寸半正面照片,并加盖“归绥市警察局外事科”的印章。归绥市即现在的呼和浩特市,民国时期属于绥远省。在申请书的右下部分分别有三个人的批示,说明这份申请书经过了三重审核。

外国人在中国享受居住之权,始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903年,中美通商条约第十四款规定: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这一规定,即允许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居住。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外国人出入境及居留进行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内政部警察总署第五处,在地方上的一些大城市和通商口岸所在地的警察机关中,有专门的外事警察警种,根据情况设有外事科或外事股。对于外侨的居留管理,民国三十六年行政院公布的《中华民国境内外人出入及居留规则》第三条规定:入境之外国人愿居留中华民国境内者,到达护照内注明指定之地点后,须于十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领取居留证,如逾期不请领者,应由当地警察机关限其于三日内补领,如再逾期不领,得依照违警罚法处以罚金或拘留,并勒令其补领。这说明当时外侨居留中国是必须要申领居留证的,而且是强制性的。当时民国政府对传教士传教地点的限制是比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