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破产法中的几个问题!谢谢好心人士一万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00:26
1、《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后接下来该怎样呢?有中止执行就该有恢复执行,那什么时候恢复执行呢?如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执行申请人要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还未宣告破产,破产申请是有可能被裁定驳回的,所以有可能恢复执行,执行申请人暂不必申报债权;但如果要等到宣告破产后再申报债权,那么执行申请人不是错过了债权申报期吗?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债务人往往对外也享有债权,是否一定要等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后才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需要经过诉讼途径才能实现,而诉讼从审理到执行需要很长的时间,可能还会出现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况,这段时间管理人都干些什么?破产程序需要暂停吗?
3、设有担保权的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费用谁优先?《破产法》条文表述很不干脆,到处都是“优先”,但相形之下却看到底哪个最优先。
总之,我是看了《破产法》仍是一头雾水,心中也很少困惑与不解!真觉得比证券法、票据法难度还多大了!请各位好心人士指点指点,非常感激!

1、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破产的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立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可走的三条路径:(1)重整,(2)和解,(3)破产。因此,债权人在债权人可以表决进入何种形式,如果进入重整阶段,债权人应拿出重整方案,此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也应在重整方案中考虑,并协商债权返还的具体事宜,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如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进入和解阶段,债权人的债务可能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化,让债务人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待债务人恢复元气后,再根据协议,有计划地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如和解阶段破裂,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如前述两种形式均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只能实施破产还债,人民法院会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此时,执行申请人与债权人一样,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也可以在破产终结前的任何时候申报债权,但按程序已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数额,后申报的债权人不能享有。因此,此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就不能单独实现,也不存在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的问题,全部普通债权人只能按顺序和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也不例外。当然,如债务人破产申请被驳回,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从理论上说,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应尽力追偿,并按规定分配给债权人,但现实中,债务人能追偿回来的债权是有限的,而且也存在外债的当事人找不到,过了诉讼时效,无偿还能力等因素,因此,要求全部债权追回来才进行分配是不实现的。现实中,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完毕,外债尽力追偿后,就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可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法规定,可以继续保留管理人,继续追偿外债,如除去必要的开支等费用后,有节余,应进行第二次或多次分配,达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出现对外追收债权有关诉讼及诉讼中止等情形时,也可以先行分配,为了节约破产成本,甚至可以终结破产程序,待以后执行回来的债权可以追加分配。
3、关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问题,是有一定的先后顺序的,破产财产变现,首先是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这是为处置债务人的财产而必须的开支,否则,破产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其次是按破产法规定的分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