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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47:28
问题是这样的,我是在鄂尔多斯专卖店当服务员的(鄂尔多斯是卖羊绒衫的)是个小店长,我现在不想干了,可是我想跟经理要我的保险,因为我在这干了一年半了,一直都没有保险,当初我刚来的时候经理说正式录用后可以给交三险,可是却一直没给交,也没给什么补助,我现在要走了想问问能不能要出来,在补充一些问题哦!!我们单位是比较复杂的,2008年以前鄂尔多斯是全国厂家统一销售的,那时候的经理都是厂家统一派出的经理来管辖各个地方(我是07年10月末来这上的班)而从2008年开始就变成个人带营业了,就公司里原来管理各个地方的经理竞标带营哪片地方,然后从厂家进货自己卖,然后我们这的经理就被换成了别的人,他们是2月3月左右交接的,我们这个地方鄂尔多斯不止我们一个卖点,在百货和另一个商场也设有专柜,可是百货的服务员有保险,剩下的我们都没有保险,我想问问这样正常吗??我们可以去要这个保险吗?我听别人跟我说今天一月份出了个条例,说员工都可以有保险的,我想问问是真的吗?真的出了这样的法律条例吗?还有在补充一下,我们专卖店的服务员都没签合同就来上班的,这样他们会不会以这样的理由不给保险,或是说:是以前的经理承诺给保险而他们没承认给保险而拒绝补给保险呢!!
他们是2008年的那时候交接的,百货的服务员保险是一个月130多,在者我们这还有个会计,总是想办法帮我们现在的经理扣我们的钱,我们又不懂法律,也说不过她,我怕这次她又在中间加以阻拦,所以希望大家能给个详细的回答,比如那个国家规定给保险的条例叫什么名字,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里面大概都有什么内容,我该如何要回这个保险,还有这个保险我要的话是要现金呢还是叫他们补交呢!!希望大家都能帮我回答下,答的最详细的分就给谁!!!!

首先理清楚你所介绍的法律关系,主要就是两点:

  1.07年10月末上班,2008年开始就变成个人带营业。你干了一年半,一直都没有保险

  2.专卖店的服务员都没签合同就来上班的。

  【针对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单位不帮你交社会保险,你可以以此要求其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你工作1年半,就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针对没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聘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