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还款后一年多没还,可以追讨利息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0:48:25
我爸厂子欠我爸的钱,一年以前经法院判决以后要求厂子里把钱给我爸,结果一年多了,我爸一直没有领到钱,我爸去找执行庭,要求执行厂子还款,另外追讨这一年多以来的利息,执行庭说需要重新起诉。
我想问一下:
1。我爸可不可以向厂子里面追讨除本金以外这一年多来的利息?
2。如果可以追讨的话,需要通过什么途径?利率又是多少?
3。根据我国哪一部法律哪一款哪一条,是不是需要像执行庭那样说的,要重新起诉呢?

1、“我爸可不可以向厂子里面追讨除本金以外这一年多来的利息? ”:可以。

2、“如果可以追讨的话,需要通过什么途径?利率又是多少?”: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申请中写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2)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判决书中确定的应还款数额从判决中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果判决书中没有确定还款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时起、至执行时止,按银行同期贷利息的2倍计算。

3、“根据我国哪一部法律哪一款哪一条,是不是需要像执行庭那样说的,要重新起诉呢?”:
(1)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注:楼上朋友提供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本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是相同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的条款,但是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是229条,但内容没有变化。
(3)不用重新起诉:执行庭的人在忽悠你吧?此事已经有法院的判决,你们就是再去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法学基本原理有“一事不再审”的原则。

4、但是,你这事有些悬了: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限的,在2008年4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是自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申请、2008年4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是自判决生效后的2年:超过了这个时限,你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会受理,你爸的判决已经一年多了,再不抓紧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超过时限,到时就真麻烦了。

超出执行期后不还款,可以索要利息,但须另行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后败诉人不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申请超过半年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超出执行期后不还款,可以索要利息,但须另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