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急求,这对我家太不公平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41:38
83年农村土地承包时,一老人因为儿女不赡养,被村敬老院收留,其有一片土地被搁置.家里就和老人、村里协商归我家使用,每年交一定的钱和粮食去敬老院。至此我家一直在耕作。现在老人的儿女要来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老人现在否认有协议,并和儿女多次到家要求该地的所有权。
原先使用时家中和老人签了份和约:等老人去世土地就归我家所有,后和约在搬家时遗弃。
如果我要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比如该有谁的证明。那些证明有起什么作用?
如果不能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那是因为什么原因?怎么处理才最合适?
以前做协议时的人都不想得罪人就都不承认,村里也不会写证明

在没有任何证明的前提下,你只能放弃。
1:依土地管理法,每户只能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土地所有者是国家,不是个人。所以你只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你以前没有办自家的土地{使用}证,现在是可以两片土地合办一个土地征的,但必须有“老人和全体村民同意并签字”,才能向国土部门申请,这是重点。因为这地是集体土地,是集体分给你们的,再分配就得再征求意见并通过。

2:你可以向老人提出这几年的开垦费,这地并不是老人租给你的,如果是老人租给你的,她必须拿出你的租地合同,而不是你拿出什么证据。

如果她没有合同,那么就是她要终止协议,她就是违反约定,就得付违约金。你代她开垦并供给她,那么她就因履行约定,不履行就要付钱,土地也不是她的,是集体的,如果没人使用这土地,谁供给她。

不是说协商的时候是家里老人和村里三方协商的么?村里的人呢?

那只能这样,要面子就不能要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