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朋友进,这是道案例分析题,找出其中的11项错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54:30
孙某1986年5月5日生,2002年10月10日因涉嫌酒后故意杀人,被A县公安局拘留。10月25日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随后,孙的同学王某是在校法律系学生,受孙某家人的委托到公安局要求做辩护人进行阅卷等工作,被批准。2003年1月20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A县检察院。经审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年龄存在户口有误的问题,但故意杀人事实清楚。遂于2003年4月5日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A县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行为时年龄已满16岁,于2003年8月8日判孙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不服,代孙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以后,孙某被押往监狱执行。
问:案件中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答的全面者我将追加悬赏分,谢谢

1 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不可以由公安局做出。
  21 10月25日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十天,这里超过了。
  3 孙的同学王某是在校法律系学生,受孙某家人的委托到公安局要求做辩护人进行阅卷等工作,被批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知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4 2003年1月20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A县检察院 超过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知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
  5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年龄存在户口有误的问题,但故意杀人事实清楚。遂于2003年4月5日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审查清楚,抱过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职位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0条。
  6 遂于2003年4月5日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超过了审查起诉期限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