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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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有两义:
  ①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②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
  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
  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
  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
  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
  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
  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
  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
  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
  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
  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